1.第一試筆試成績(各科成績均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1)各科原始分數滿分以100 分計。
(2)比例:英文佔第一試成績30%;專業科目各佔第一試成績70%。
(3)各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4)第一試筆試與特殊身份加分之和為第一試筆試總成績。
(5)依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按各類科錄取分發區錄取名額3倍之人數(不足5人者以5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如第一試筆試總成績相同時,依序以:a.專業科目一原始分數,b.普通科目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排序。
(6)凡筆試科目一科0分(含缺考)者或專業科目平均未達50分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2.第二試口試成績:
(1)口試成績滿分以100 分計。
(2)口試成績未滿70分者,不予錄取。
3.總成績計算:
(1)專業職(三):第一試總成績40%;第二試40%;論文(或著作或計畫審查)成績佔總成績20。
(2)專業職(四)第一~二類:第一試筆試總成績60%;第二試(口試)成績佔總成績40%。
(3)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總成績、2.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1)專業科目原始分數、(2)普通科目之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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