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績修法 1%3%強制打丙

【聯合晚報記者甘芝萁/台北報導】2012.10.18 02:55 pm

考試院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外界關注的公務員考績丙等比率,考試院尊重立法院的意見,改為1%至3%。公務員考評方式也增加面談、自我考評與團體績效評比,強化客觀性與團隊合作,並且增列公務員考績優等,拉大考績等次差距,用正面、積極的方式鼓勵表現傑出的公務員。

「若不定比率 沒人會打丙」

考績法修法列公務員丙等比率曾遭批評,但為求推動文官績效管理,銓敘部長張哲琛曾說,若不定比率,沒有人會打丙等,表達考試院強力捍衛修法決心。

今天考試院通過修法,除考績丙等比率外,考評將以工作績效為核心,授權各機關視業務特性自訂績效指標,一改過去考核項目僵化問題,同時也增列公務員面談、自我考評機制,強化考績評比客觀性。新增團體績效評比,考評各機關間或機關內部單位間的團體績效,強化團隊、組織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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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內一優或連三甲 可抵銷丙

新法拉大考績等次獎勵差距,增列考績優等等次,提高優等等次考績獎金,積極鼓勵表現優異的公務員。列丙等公務員雖占1%至3%,但經輔導改善後,10年內列優等一次或連續三年甲等,得抵銷丙等一次的方式,讓公務員有改過自新機會。但是丙等公務員若遲無改善,將遭到降敘、減俸,最嚴重是資遣。

民國99年考績法曾送交立法院審議,當時考試院堅持丙等比率列3%下限,引發公務員反彈,宣稱考績法通過國民黨選票剩3%。當時立法院未完成三讀,因屆期不連續,銓敘部今年捲土重來,再提考績法修法。銓敘部在提交考試院院會前,已經先在全國各地舉行21場說明會,補充相關配套,諸如盼行政院修正相關規定,讓年終工作獎金與考績獎金脫鉤,就算公務員丙等,沒有考績獎金,也仍能領取年終工作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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