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4.11.09 02:34 am

 

陳姓男子報考鐵路員,在一千二百公尺跑步測驗慢了三秒慘遭淘汰。他提行政訴訟主張,試務人員馬表不準,他自備的手表型馬表顯示速度比標準快十二秒,他應該被錄取。法官當庭勘驗測驗錄影並按馬表計時,陳確實慢了三秒,昨天判他敗訴。

陳姓男子二○一二年報考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的機械工程類,筆試過關後於九月考體能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步;男生標準是五分五十秒跑到終點才算合格,他五分五十三秒跑完,比標準慢三秒而落榜。

陳提告請求考選部作成體能測驗合格、補行錄取之處分,他主張跑步測驗時他以手表型馬表計時,抵達終點看了兩次都是五分卅八秒;抵達終點時因慣性作用跑出操 場,被試務人員拉回操場內和其他受測者一起做緩和呼吸運動,當時他再次看表是六分整,按停在六分零一秒。他說,如果他五分五十三秒跑完全程,不可能在八秒 內發生那麼多事。

台北高等行法院審理發現,體能測驗現場有十四部攝影機,其中三部拍到跑步全程畫面,法官當庭勘驗三台攝影機的錄影畫面,同時以陳的兩支手機、考選部兩支馬表同步計時,結果除了陳的一支手機曾一度顯示五分五十二秒外,其他馬表均顯示五分五十三秒,因此判決陳敗訴。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argeq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