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農會第20次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簡則

一、依據:本簡則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9月15日農輔字第1000158537號函備查修訂之「臺灣省農會辦理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辦理。

二、報名與考試方式:

(一)應考資格:

1、新進人員:

(1)依員額出缺之農會所公告出缺員額之職務、等級、應具證照並符合農會員工聘僱資格標準表規定資格。

(2)員額出缺之農會對於符合應考資格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拒絕報名參加考試。

(3)男性限役畢或免役者。

2、升等人員:

(1)應考第六職等升等考試,限農會現職第七職等人員符合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第六職等應考資格及有關規定並服務滿3年以上者,經服務農會審查列冊向省農會報名,於複審合格後參加考試。另應考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服務滿3年以上之現職人員。

(2)上述升等人員均以100年12月2日為計算服務年資截止基準日。

(二)報考方式:

1、新進人員:

(1)本次考試新進人員劃分六職等以上,七、八職等及九職等以下3種類別人員考試,由員額出缺農會分別申報,作為受理報考及錄用之依據。

(2)農會應將出缺員額、職務、等級及應考資格(含應具證照)於接到臺灣省農會通知之日起7日內函報臺灣省農會,並按規定格式與臺灣省農會同時於報名前7日公告(基層農會並應於各農事小組重要地點張貼至報名截止日為止;臺灣省農會應刊登聯合報、中國時報及自由時報),並以副本抄送主管機關、上級農會、農事小組。

前項員額出缺農會對於資格(含應具證照)、特別進用時間、進用職等及試用標準有不同要求時,須詳細說明並辦理公告。各開缺農會訂定應具證照,所謂證照係指受訓或考試合格,經國家或法人團體認證或檢定機構核發之執照或證明文件而言。各開缺農會所訂定應具證照應與所開職缺業務性質相關者為限;倘本會對於開缺農會訂定應具證照或受理考生報名過程發生疑義時,得邀集主管機關及考試委員3至5人組成小組,辦理查驗或複審,各開缺農會對於查驗或複審結果不得異議。

(3)農會受理報名,其符合報考資格者,由該農會審查合格後彙整填列各類別報考清冊送臺灣省農會辦理報考,如有審查不實情事,概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負法律上責任,其經錄(備)取者,仍應取消資格;對於符合應考資格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如有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情形者,考生得直接向省農會報名參加該開缺農會之考試。

(4)新進人員考試分筆試及口試,筆試依成績順序就員額出缺農會所開缺額篩選加倍人數,筆試合格人員並由省農會擇期辦理口試,並依筆試70%、口試30%計算總成績,其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或加分後筆試總成績÷科目數)×70%】+【口試成績×30%】。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省農會應按其類別及缺額列冊,通知員額出缺農會於3個月內依成績順序聘用。並得分別在各該農會出缺員額內評列備取人員,遇缺由各該農會依序聘用。

錄取人員除有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16條、第17條規定情事者外,不得拒絕聘用;錄取人員之任用職等於不高於所開職等範圍內由各開缺農會於公平合理原則下彈性任用。

錄取人員非經試用6個月期滿正式聘任者不得轉任至其他農會服務;報缺農會另有需要,得於該農會考試公告加註:「統一考試錄取人員非經農會正式聘任,且服務一定期間期滿,不得轉任至其他農會服務」等文字,服務之期限,至多以5年為限。

前項新進人員考試錄(備)取人員之獲聘資格,得保留至下次省農會新進人員考試公告日為止。專案考試錄(備)取人員獲聘期限由委員會另訂之。

2、升等人員:

(1)農會現職第七職等報考第六職等升等考試暨現職技工、工友參加晉升職員考試者,由各該服務農會審查符合規定資格准予報考者應列冊檢同證明文件送臺灣省農會經複審書面資料合格後准予參加升等考試,如有審查不實情事,概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負法律上責任,其經錄(備)取者,仍應取消資格。

(2)現職人員經升等考試成績合格者由臺灣省農會發給合格證書,由各該服務農會遇缺遴升。

前述新進及升等人員統一考試合格標準分數由考試委員會議依規定決定之,其合格標準不得低於各該類科之總平均分數。技工、工友之合格人數以本次考試開缺農會新進人員錄取總人數1.5倍為限,合格人員分數不得低於各該類科到考人數之總平均分數。倘開缺農會合格人數因故未能足額時,則剩餘名額由各農會(含未開缺農會)參與技工、工友晉升職員考試人員依各類科報考人數比例分配名額,並以成績順序錄取。合格標準由統一考試委員會議決定。

(三)考試方式:

1、新進人員:分筆試及口試。筆試依員額出缺農會所開缺額加倍人數錄取,筆試錄取人員並由省農會擇期辦理口試。

2、升等人員:以筆試方式行之。

3、如欲延攬具有下列資格者,其考選日期及方式得由統一考試委員會另定之。

(1)六職等以上職缺,具有教育部認定碩士學位以上者。

(2)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4)經公務人員委任升薦任或薦任升簡任之升等考試及格者。

三、報名程序與日期:

(一)購買報名書表:

1、期間:自100年11月9日起至11月20日止。

2、工本費:每份新臺幣50元。

3、購買方式:

A、親自至臺灣省農會(台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522號)購買。

B、郵購:檢附工本費(每份50元,現金、郵政匯票均可;郵政匯票兌款郵局請指定大里內新郵局,領款人為臺灣省農會)、回郵信封1個(信封規格:長32公分、寛23公分,並詳細註明購買人之姓名、地址、購買之報名表種類),回郵信封須貼足郵票(報名表1份:普通10元、限時17元、掛號30元)逕寄臺灣省農會輔導部。

C、報名表種類:

新進人員:六職等以上(淺綠色);七、八職等(黃色);九職等以下(白色)。

升等人員:七職等晉升六職等(藍色);技工、工友晉升職員(粉紅色)。

(二)報名日期:

自100年11月28日起至12月2日止。凡參加考試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員額出缺農會報名,員額出缺農會予以審查合格後,統一列冊向臺灣省農會輔導部報名,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並悉由受理報名農會自行負責。

附註:

1、考生於報考前應仔細考慮報考類別,一經填寫決定,事後以誤報、寫錯或其他原因要求更改者,無論任何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2、出缺農會對於符合應考條件者均應予以受理,不得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如有藉故拖延或拒絕報名參加考試情形者,考生得直接向省農會報名參加該開缺農會之考試。

四、報考手續及應繳證件:

(一) 報名費:每名新臺幣1,200元整。

(二)報名單:報名單共一式3份(由省農會統一供應)均應親自填寫,並檢附最近3個月內2吋之半身正面脫帽相片4張,3張自貼於報名單,1張貼於准考證。

(三)准考證:分為新進六職等(淺綠色);七、八職等(黃色);九職等以下(白色);七職等晉升六職等(藍色);技工、工友晉升職員(粉紅色)。請以正楷自書姓名、考試類別並貼妥相片繳交。俟報名手續完成後,由省農會加蓋鋼印後寄送各農會轉發應考人員。

(四)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新進人員:

(1)應考人員應繳交學經歷證件或足資證明文件、退伍證件及證照等正本,經員額出缺農會審查合格簽註於報名單,其學經歷、退伍證件及證照正本予以影印後退還應考人,影本由員額出缺農會連同報名單乙份抽存。

(2)員額出缺農會列冊報考時,請檢同上述學經歷、退伍證件及證照影本(由審查人員簽署證明與原件相符)以備驗對。

2、升等人員:

由服務農會列冊報考時應檢附服務證明及考核成績等文件以憑驗對。如對應考人員資格有疑義者,應予註明於報考時如仍無法明確認定,由省農會專案彙提統一考試委員會議決定之。

(五)新進人員需繳交回件信封2個,寄發准考證1個(考生需自行準備,報名時繳交出缺農會留存),另報名資料袋所附之成績通知信封1個(報名時由出缺農會彙收後轉交省農會)。信封均應由考生自行填妥姓名及收件地址並貼足郵票後繳交。

五、各級農會應將報考人員分類別編造「報考清冊」1份(如格式)連同報名單2份,准考證及報名費「報名費請逕匯臺灣銀行德芳分行(代碼:0041713),戶名:臺灣省農會,帳號:171004006173或現金、支票」)於限期前送臺灣省農會輔導部報名,通訊報名者以郵戳為憑。

六、各級農會向省農會報名時,請將報考清冊及報名書表派員送達或以掛號郵寄省農會,否則遺失概不負責。

七、考試日期:

(一)新進人員:

筆試:民國101年4月1日(星期日)。

口試:筆試錄取人員將由省農會另行通知。

(二)升等人員:民國101年4月8日(星期日)。

八、考(筆)試地點:101年3月20日登報(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公告週知並函知各報考農會。

九、考試科目與計分方式:

(一)新進人員考(筆)試科目:

1、共同科目:國文(論文及應用文)、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2科。

2、應考專業科目及依規定應具學歷之類科如下表:

類別

學歷之類科

專業科目

1、企劃管理類

(1)會務行政

(2)農地銀行

 

不限類科

不限類科

 

企業管理、民法概要

土地仲介與移轉稅賦概要、農地利用法規概要

2、農業推廣類

(1)農事、四健推廣

(2)家政推廣

(3)休閒旅遊

 

農業相關類科

家政相關類科

觀光、休閒、餐飲、教育、文學等相關類科

 

農業推廣學、農業概論

農業推廣學、家政學

休閒遊憩概論、農業概論

3、經濟事業類

(1)共同供運銷

(2)加工製造

 

不限類科

不限類科

 

企業管理、農產運銷

工業管理、食品加工

4、金融業務類

信用業務

 

不限類科

 

貨幣銀行學、會計學

5、財務管理類

  財務管理

 

不限類科

 

財務管理、會計學

6、保險業務類

(含家畜保險、一般保險、健康保險)

不限類科

保險學、民法概要

7、資訊管理類

不限類科

電腦概論、程式設計

(二)升等人員考試科目:

1、共同科目:國文(論文及應用文)、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等2科。

2、應考專業科目如下表:

現職第七職等升等

類別

專業科目

1、企劃管理類

(含會務行政)

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2、農業推廣類

(1)農事、四健推廣

(2)家政推廣

(3)休閒旅遊

農業推廣教育實務

3、經濟事業類

(1)共同供運銷

(2)加工製造

 

供運銷業務實務

食品加工實務

4、金融業務類

信用業務

 

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務

5、財務管理類

  財務管理

財務處理辦法與實務

6、保險業務類

(含家畜保險、一般保險、健康保險)

保險業務實務

7、資訊管理類

資訊管理實務

 

技工、工友晉升職員

類別

專業科目

1、企劃管理類

(含會務行政)

會務行政有關實務

2、金融業務類

信用業務

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務

3、經濟事業類

共同供運銷

供運銷業務實務

(三)計分方式:

1、按考試科目分科計算,每科以100分為滿分,應考科目中,如有1科零分或筆試成績低於各該類科到考人數之總平均分數者,概不予錄取。

2、新進人員考試按筆試70%、口試30%計算總成績,其計算公式為:【(筆試總成績或加分後筆試總成績÷科目數)×70%】+【口試成績×30%】。

3、原住民向山地農會或山地之合併農會報名參加新進人員考試,按筆試總分優待加分10%(錄取後須在山地鄉服務者為限)。(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農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原住民」,事後要求更改者,無論任何理由一概不予受理)。

4、現職人員參加升等考試者依成績總分按最近10年內(即99年度以前)每1年度考核成績甲等以上加分1%,乙等加分0.5%。

5、成績經評定結果倘有同分數時,其取捨方式新進人員以專業科目合計得分較高者優先錄用,如專業科目再同分時,應再以國文科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辦理。

6、各農會現職技工、工友參加本次新進人員考試時,依照服務農會年資每滿1年優待加分1%,半年以上(含半年)未滿1年者優待加分0.5%,未滿半年者不予加分,最高以5%為限。(應檢附足資證明文件,於報名時由受理農會在報名單及報考清冊內註明)

十、放榜日期:

(一)升等人員:101年5月8日。

(二)新進人員:101年5月28日。

十一、成績單寄送方式:郵寄各報考人或各報考農會轉發參加考試人員。

十二、申請複查成績辦法:

(一)時間:在規定時間(101年6月1日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地點:查詢各科成績之函件請逕寄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2段522號臺灣省農會輔導部。

(三)手續:為求複查及答覆之迅速正確,請依照下列規定辦理,否則不予查覆。

1、一律填寫報名資料袋內所附「成績複查申請表」以郵寄方式申請。

2、申請複查須附原成績通知單。

3、須註明複查科目。

4、須附貼足郵票填妥姓名、地址之回件信封。

5、申請複查每科目50元,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四)複查時請統一考試委員會選派2名委員及主管機關派員會同辦理。

(五)凡符合複查規定時間及手續申請複查應考人,均予個別答覆。

(六)複查結果,成績如有增減,照實處理。

(七)應考人本人或委託他人來會查詢者恕不受理。

十三、臺灣省農會依農會法第26條之規定受託辦理統一考試,對於省農會統一代為受理報名之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省農會均按其類別缺額列冊通知員額出缺農會依成績順序聘用。

十四、附則:本考試未委託國內任何團體或補習班經銷各項書表或提供考試題庫之類資料與考前補習,請應考人注意。

洽詢服務電話:(04)24853063分機191輔導部

 

 

 

 

 

 

碩士學位以上

高等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灣省農會辦理各級農會新進具有 等人員甄試簡則

 

一、依據「臺灣省農會辦理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作業要點」第14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臺灣省農會辦理各級農會新進具有下列資格人員之甄試(以下簡稱應試人員),悉依本簡則規定辦理。

(一)六職等以上職缺,具有教育部認定碩士學位以上者。

(二)高等考試及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三、臺灣省各級農會如欲延攬具有本項規定人員者,應由該出缺農會受理報名後彙整列冊,並檢附應試人員足資證明資格證書、學經歷證件及報名單送臺灣省農會報考,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擇期函知應試人員參加甄試。

四、臺灣省農會為辦理本項甄試工作得設置甄試小組,由臺灣省農會總幹事為召集人,並敦聘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統一考試委員3人。

(二)有關主管及輔導機關2人。

(三)學者或專家2人。

五、甄試之內容,依下列各項目行之。

(一)證件審查:由應試人員提出足資證明資格證書及學經歷證件。

(二)口試:100 %。

1、一般知識:佔60 %。

2、專業知識:佔40 %。

(三)應試人員甄試考評如附表。

六、甄試委員得於舉行甄試前,會商甄試內容範圍、發問時間及評分標準。

七、各甄試委員應獨立甄試,每一應試人員之甄試結果,負責甄試之委員及辦理試務人員,均應嚴守秘密。

八、個別甄試時間,以15分鐘為度必要時得增減之。

九、甄試結果,應專案提經臺灣省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委員會核議決定,並函知各出缺農會依法聘用。

十、本簡則提經臺灣省各級農會聘任職員統一考試委員會審查通過並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農會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

職等

應具資格

曾任農會職務二職等四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三職等四年以上者。

  2.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九職等職位或有關機關相關職務相當於薦任職務十二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四職等四年以上者。

  2. 獲得博士學位者。

  3.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八職等職位或有關機關相關職務相當於薦任職務九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五職等三年以上者。

  2.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七職等職位或有關機關相關職務相當於薦任職務五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六職等三年以上者。

  2. 依公務人員職位分類取得六職等職位或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薦任以上職務三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七職等三年以上,並經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升等考試及格者。

  2. 獲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其任主管職務者至少須有一年以上工作經驗。

  1. 曾任農會職務八職等三年以上者。

  2. 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學系畢業。

  3. 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六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九職等三年以上者。

  2. 三年制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及格者。

  3. 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關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相當委任以上職務四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十職等三年以上者。

  2. 二年制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相關學科畢業。

  3. 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二年以上者。

  1. 曾任農會職務十一職等三年以上者。

  2. 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職務相當委任以上職務一年以上者。

十一

  1. 曾任農會職務十二職等三年以上者。

  2. 高中(職)學校相關學科畢業者。

十二

高中(職)學校畢業者。

農業推廣人員各職類應具畢業相關科系明細表

作物類指導員

綜合農業科、農業經營科、農藝科、園藝科、農業推廣科、植物保護科、農產製造科、農產運銷科、農業教育學系、蠶桑科、農業經濟科、森林科、食品加工科、農化科

畜牧指導員

畜牧獸醫科

農業機械指導員

農業機械科

家政指導員

  1. 專科以上院校家政系畢業或二、三年制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有家政概論、烹調、縫紉、手工藝、食物與營養、家庭管理、兒童發展與保育、家庭經濟、家庭護理、家政推廣、禮儀、心理學、社會學等課程八種以上具所修學分(包括實習)達30學分以上,或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修有上述課程8種以上且所修學分(包括實習)達60學分以上者。

  2. 高職(中)學校家政(事)科畢或其他科畢業,但修有家政概論、手工藝、縫紉、烹調、家庭管理、食物與營養、家庭經營、家庭護理、兒童發展與保育、家人關係、家庭科學、禮儀、婦幼衛生等8種以上,且所修學科(包括實習)達90鐘點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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