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 |
職組 |
職系 |
類科編號 |
類科 |
服務地點 |
暫定需用名額 |
工作內容 |
|
二等考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401 |
移民行政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國各地區服務 |
20 |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2條及第89條規定略以,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執行非法入出國及移民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之司法警察(官)。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專勤事務大隊、國境事務大隊、收容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專勤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收容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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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501 |
移民行政 (選試英文)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國各地區服務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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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移民行政 (選試日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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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移民行政 (選試西班牙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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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移民行政 (選試法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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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移民行政 (選試韓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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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移民行政 (選試葡萄牙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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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移民行政 (選試越南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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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移民行政 (選試泰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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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移民行政 (選試印尼文)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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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移民行政 (選試德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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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移民行政 (選試俄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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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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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考試 |
安全 |
移民行政 |
601 |
移民行政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全國各地區服務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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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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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上列暫定需用名額得視考試成績及用人需要,擇優增減錄取。上列需用名額,大多數為外勤大隊職缺,須24小時輪值勤務。 二、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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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編號 |
日期 |
3月10日(星期六) |
3月11日(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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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次 |
第1節 |
第2節 |
第3節 |
第4節 |
第5節 |
第6節 |
第7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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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類科 |
預備 |
8:40 |
預備 |
11:30 |
預備 |
13:50 |
預備 |
16:30 |
預備 |
8:50 |
預備 |
12:50 |
預備 |
15:30 |
|
考試 |
9:00 │ 11:00 |
考試 |
11:40 │ 12:40 |
考試 |
14:00 │ 16:00 |
考試 |
16:40 │ 18:40 |
考試 |
9:00 │ 11:00 |
考試 |
13:00 │ 15:00 |
考試 |
15:40 │ 1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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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
移民行政 (選試英文) |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國際公法與移民政策 (包括移民人權) |
◎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外國文 (英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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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
移民行政 (選試日文) |
◎外國文(日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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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
移民行政 (選試西班牙文) |
◎外國文(西班牙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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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
移民行政 (選試法文) |
◎外國文(法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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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
移民行政 (選試韓文) |
◎外國文(韓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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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
移民行政 (選試葡萄牙文) |
◎外國文(葡萄牙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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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 |
移民行政 (選試越南文) |
◎外國文(越南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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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
移民行政 (選試泰文) |
◎外國文(泰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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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
移民行政 (選試印尼文) |
◎外國文(印尼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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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移民行政 (選試德文) |
◎外國文(德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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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移民行政 (選試俄文) |
◎外國文(俄文兼試 移民專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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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3月10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8時40分前進場就座。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2小時。「國文」之「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1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
附表5
10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編號 |
日 期 |
3月10日(星期六) |
3月11日(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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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 次 |
第1節 |
第2節 |
第3節 |
第4節 |
第5節 |
第6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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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類科 |
預備 |
8:40 |
預備 |
11:30 |
預備 |
13:50 |
預備 |
8:50 |
預備 |
10:30 |
預備 |
13:50 |
|
考試 |
9:00 │ 11:00 |
考試 |
11:40 │ 12:40 |
考試 |
14:00 │ 15:30 |
考試 |
9:00 │ 10:00 |
考試 |
10:40 │ 12:10 |
考試 |
14:00 │ 15:30 |
||
601 |
移民行政 |
◎ 國 文 (作文、公文與測驗) |
※法學知識 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
◎國際公法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
※入出國及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行政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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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3月10日上午8時40分至9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8時40分前進場就座。 二、「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二科為普通科目,其餘科目為專業科目。 三、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考試時間為1小時30分。「國文」之「作文」及「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鉛筆作答,並請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四、應考人係屬視覺障礙、上肢障礙、腦性麻痺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重度肢體障礙、多重障礙應考人致閱讀試題或書寫試卷(卡)有困難,且於報名時業已繳驗身心障礙(殘障)手冊及報名日期前1年內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經審查通過者,其每節考試之作答時間延長20分鐘。 五、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規定考試時間開始後,每天第1節15分鐘內,其餘各節3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離場。但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考選部核准之身心障礙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15分鐘內,得准入場應試,逾時不得應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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