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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錦弘/台北報導】 2013.01.07 12:01 pm
在開庭時打字記錄,是法院書記官的主要工作之一,目前規定,考試錄取書記官之後,應受訓通過電腦打字測驗,每分鐘打40個字才算及格,為配合業務需要,未來擬提高書記官打字合格標準為每分鐘60個字。
司法人員特考的三等、四等法院書記官,及五等錄事的工作,都需要經常打字,打字速度攸關工作績效,相關考試規則因此規定,這兩類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40字以上成績合格,才算訓練及格,否則不能取得正式任用資格。
其中書記官的主要工作,是在法官開庭時協助製作筆錄,將法官、原告、被告、證人的對話用電腦打字記錄下來,打字速度不能太慢,因此才提高訓練測驗的打字速度到每分鐘至少60字。
此外,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的考試科目,依據法務部業務需要,也擬部分修正,其中「犯罪學」改為「民法總則與債權、物權編」;「英文」修正為 「強制執行法」。三等觀護人專業科目的其中一科,擬列為選試科目,並將依選試科目公告需用名額。考生可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 辦法)或「社會工作概論」擇一選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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