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E指令(2002/96/EC)廢電機電子設備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要求於歐盟市場流通之10大類電機電子產品製造/供應商負起電子廢棄產品回收及再利用責任。
一、簡述
- 會員國應於2005年8月13日前建立電子廢棄產品回收體系,輸歐產品應完成品牌註冊並標記回收標誌。
- 會員國應於2006年12月31日前達成回收率目標(50~75%)及回收量目標(每人每年4公斤)。
二、WEEE指令修正案說明
歐盟委員會於2008年12月3日提出WEEE指令修正案建議,茲針對內容進行說明。WEEE指令修正的目的為降低行政上的負擔、提高指令執行率以及降低WEEE的收集、處理與回收上對環境的影響。
1.修正建議主要的面向:
- 管制產品範疇(同RoHS 2.0管制範疇)
- 新增/重新定義指令中的名詞(如準備再次使用(preparing for re-use)、危險廢棄物(hazardous waste)等)
- 新增收集率(collectin target)於2016年需達65%的目標
- 再回收目標調高5%
- 建立生產者登記制度
- 訂定出貨最低限度的監測要求
2.管制產品範疇
管制產品範圍將參照RoHS 2.0指令10大類產品之相關附錄。產品有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資訊及電信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機及電子工具(大型固定工業工具除外)、玩具、休閒及運動設備、自動販賣機、醫療設備及監控儀器等10大類電機電子設備(如Brussels,COM(2008)809/4之Annex I)。各大類別的產品(詳見Brussels,COM(2008)809/4之Annex II)。
兩指令之不同處為立法依據,其中WEEE指令以Article 95 of the EC Treaty(為最低要求指令,各會員國可訂立更嚴格的法令)立法,RoHS指令立法依據為Article 175 of the EC Treaty(屬於一致性指令,各會員國應適當的納入本國法)。
3.名詞定義
清楚定義名詞以提高指令的執行率,因此,除對原指令中電子電機設備(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EEE) 、廢電子電機設備(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預防(prevention) 、再使用(re-use)、再利用(recycling)、再回收(recovery)、棄置(disposal)、處理(treatment)、生產者(producer)、經銷商(distributor)、私人家庭廢電子電機設備(WEEE from private households)、財務協議(finance agreement)等12項名詞稍作修正外,亦新增7項名詞,準備再使用(preparing for re-use)、危險廢棄物(hazardous waste)、市場有效性(making available on the market)、投入市場(placing on the market)、刪除(remove)、收集(collection)、分開收集(separate collection),以上名詞詳見Brussels,COM(2008)810/4之Acrticle 3。
另外亦特別說明WEEE來源應區分來自一般用戶(private households)或公司行號(non households),這樣的分類將有助於釐清不同設備製造商的義務。
4.收集率
EEE產品在投入市場後的兩年,其WEEE收集率至少達產品平均重量的65%,並且在2016年後需達此標準,訂定這個目標的用意在鼓勵各會員國以分類(單獨)方式來收集WEEE。
5.再回收目標
為鼓勵會員國WEEE的再利用,將各類回收目標提高5%,如表1所示,其中第8類醫療器材之前並未設定回收目標,於此次修正建議中將其回收目標同第9類。
表1 各類產品之回收目標
類別 | Recovry(%) | Re-use and recycled(%) |
1.大型家用電器 10.自動販賣機 |
85 | 80 |
3.資訊及電信通訊設備 4.消費興設備 |
80 | 70 |
2.小型家用電器 5.照明設備 6.電機及電子工具 (大型固定工業工具除外) 7.玩具、休閒及運動設備 8.醫療器材 9.監視及監控儀器 |
75 | 55 (氣體放電燈85) |
6.生產者登記制度
為了降低行政成本,將WEEE指令的申請、登記制度以及生產者的對各國的義務業務等予以統一。
(1)使用者資訊(Article 14)
- 會員國應確保產品購買時可看到產品的收集,處理和處置費用。
- 為儘可能減少廢電子電氣設備處置及分類收集,各成員國應確保生產者根據EN50419標準設計的電子電器設備標有附件IV所示的標誌符號。在特殊情況下,必要時因產品尺寸或功能原因可將標誌印在電子電器設備的包裝、使用說明書和保固卡。
(2)處理場資訊(Article 5)
為籌備廢電子電氣設備的再利用和恰當的環保處理,包括維護、升級、翻新和再利用,成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生產者在每一類新的電子電氣設備上市後一年之內提供回收和處理資訊。
(3)登記資料和報告(Article 16)
會員國應擬定一份生產者的登記(包括供應商)。
7.訂定出貨最低限度的監測要求
另外,為了縮短各國的執行差距,訂定最低出貨檢查、監測(inspection and monitoring)要求,如表2(詳見Brussels,COM(2008)810/4之Annex I),要求會員國加強執行WEEE指令。
表2 WEEE指令出貨最低限度的監測的要求
表2 WEEE指令出貨最低限度的監測的要求
為了區分EEE和WEEE ,會員國主管當局應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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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證明運輸的設備是EEE而非WEEE,要求各會員國應採取下列步驟進行測試和記錄保存的二手電器和電子設備進行: 第一步:測試
-項目名稱(根據類別書寫) |
此外,文件要求在第1點,每一個運輸工具(如集裝箱,卡車)使用過的電器和電子設備應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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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第1點和第3點沒有要求需在設備包裝,會員國主管當局應假設一種情況是非法運輸/危險的WEEE的情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第24和25條的廢物運輸條例處置。在大多數情況下,那些負責運送的國家需自費將這些貨物回收,並可能被判處刑事處罰。 |
Annex II(根據第8條(2)規定報廢電子電氣設備的材料、部件選擇性處理)、III(根據第8條(3)規定的技術要求)、IV(電子電器設備的標誌)為原WEEE指令(2002/96/EC)保持不變,因為這些將會根據技術和科學的進展而更新。
資料來源:中小企業環保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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