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
要 項 |
時 間 |
備 註 |
第 一 試 : 筆 試 |
報名期間 |
101年6月26日(星期二)09:00 至7月9日(星期一)18:00 |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注意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
網路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 |
101年7月23日(星期一) 09:00 |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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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日期 |
101年7月28日(星期六)下午 |
僅設台北考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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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與選擇題解答公告 |
101年7月30日(星期一)12:00 |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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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疑義申請 |
101年7月30日(星期一)12:00 至7月31日(星期二) 18:00 |
應考人可於甄試專區申請試題疑義,逾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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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結果查詢 |
101年8月27日(星期一) |
應考人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書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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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成績 複查申請 |
101年8月27日(星期一)09:00 至8月28日(星期二)18:00 |
應考人可於甄試專區申請複查,逾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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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發複查結果 |
101年8月31日(星期五) |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簡訊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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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試 : 口 試 |
網路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 |
101年8月27日(星期一)09:00 |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
測驗日期 |
101年9月2日(星期日) |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攜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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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取名單公告 |
101年9月7日(星期五)09:00 |
請於101年9月7日起至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土地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貳、甄試類組、報考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共同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本次甄試總計正取140名、備取21名,有關各類組所須具備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如下表:
甄試類組 |
職等 |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
筆試科目及題型 |
正取 (備取) |
法務人員 |
八 |
台北市 (D1801) |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法律學系所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已具備中華民國律師證書(需完成律師職前訓練)。 3、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者: (1)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80分或托福(CBT)達200分; (3)多益(TOEIC)達750分; (4)劍橋博思電腦職場英語檢測達 (BULATS) ALTE Level 3; (5)IELTS國際英語測試5.5以上; (6)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240分 、面試達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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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佔本科目之50%) 國文考公文簽及函各一題、英文考中翻英及英翻中各一題 ◎題型:非選擇題
2、科目二 含民法、票據法、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
2 (1) |
風險 管理人員 |
八 |
台北市 (D1802) |
1、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學位證書。 2、具備下列任一工作經驗: (1)從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業務至少 二年以上。 (2)任職於財務顧問公司或評等機構 從事金融機構風險管理內部信用評等模型建置至少二年以上經驗。 3、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者: (1)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80分或托福(CBT)達200分; (3)多益(TOEIC)達750分; (4)劍橋博思電腦職場英語檢測達 (BULATS) ALTE Level 3; (5)IELTS國際英語測試5.5以上; (6)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240分 、面試達S~2+。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備銀行業內部信用評等模型建置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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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一 銀行自有資本之計算與自有資本標準之國際通則(其中50%測驗題數以英文命題) ◎題型:非選擇題,且 一律以中文作答
2、科目二 含風險管理理論與實 務、財務金融、統計學 (其中50%測驗題數以 英文命題) ◎題型:非選擇題,且 一律以中文作答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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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組 |
職等 |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
筆試科目及題型 |
正取 (備取) |
證券 營業員 |
五 |
台北市 (D1803) |
1、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2、同時具備下列三項資格條件: (1)具證券商業務員或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資格。 (2)具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到職時,證書須在有效期限內) (3)報名截止日起往前計算,具連續三年以上證券營業員經歷。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備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
1、科目一: 國文、英文(各佔本科目之50%) ◎題型:選擇題
2、科目二: 含財務分析、投資學、證券法規 ◎題型:選擇題 |
5 (1) |
新竹縣市 (D180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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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D1805) |
2 |
||||
彰化縣 (D1806) |
2 |
||||
台南市 (D1807) |
2 |
||||
高雄市 (D1808) |
3 (1) |
||||
一般金融人員 |
五 |
桃竹苗 各縣市 (D1809) |
1、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 2、同時具備下列(1)、(2)、(3)項並具備下列第(4)項a.b.c.d.中至少一種: (1)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證明書; (2)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3)財產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書; (4)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b.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書; c.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乙科測驗合格證明書; d.證券商高級證券業務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3.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者: (1)全民英檢(GEPT)初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45分; (3)多益(TOEIC)達350分; (4)劍橋博思電腦職場英語檢測達 (BULATS) ALTE Level1; (5)IELTS國際英語測試3以上; (6)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150分 、面試達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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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佔本科目之50%) ◎題型:選擇題
2、科目二: 含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 ◎題型:選擇題 |
50 (7) |
五 |
台北地區 (D1810) *詳註7 |
50 (7) |
甄試類組 |
職等 |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
學歷及資格條件 (所列條件均須符合) |
筆試科目及題型 |
正取 (備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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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人員 |
機房 輪值 人員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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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D1901) |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 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者: (1)全民英檢(GEPT)初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45分; (3)多益(TOEIC)達350分; (4)劍橋博思電腦職場英語檢測達 (BULATS) ALTE Level1; (5)IELTS國際英語測試3以上; (6)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150分 、面試達S~1+。 (※需能輪值大夜班;無法輪值者請勿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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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目一: 國文及英文(各本佔科目之50%) ◎題型:選擇題
2、科目二: 程式設計(以COBOL、SQL、VB及JAVA語言為主) ◎題型:選擇題+ 非選擇題
3、科目三:資料庫管理及網路管理 ◎題型:選擇題+ 非選擇題 |
5 (1) |
系統 維護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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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D1902) |
1.國內、外大學(含學院)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 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者: (1)全民英檢(GEPT)初級檢定合格; (2)托福(IBT)達45分; (3)多益(TOEIC)達350分; (4)劍橋博思電腦職場英語檢測達 (BULATS) ALTE Level1; (5)IELTS國際英語測試3以上; (6)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150分 、面試達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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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2) |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學歷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證書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目前若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3.上列各甄試類組所須具備之學歷證書、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專業證書、測驗合格證明書、語 言能力證明等各項資格條件,限於口試前一日(101年9月1日)以前取得,惟證券營業員類組所須具備之連續三年以上證券營業員所須經歷計算截止日為101年7月9日。
4.報考風險管理人員、證券營業員須取得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如下: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透過自然人憑證線上
查詢列印;
(2)「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並請服務機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若服務機構開立之證明未加註職務內容,則應考人於口試報到時,須當場具結加註。)
5.應考人依報考類組,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6.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7.上述需才地區之「台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參、甄試方式
各甄試類組,均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科目內容及題型詳參閱本簡章第2~4頁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依應考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各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5名(含)以下者,取3倍之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各類組正取及備取合計名額在6名(含)以上者,取2倍之人數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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