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於本(103)年4月3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3條、第8條、第9條、第3條附表一及第6條附表二修正案,並自103年國家安全情報人員特考開始適用。修正重點包括:放寬兵役限制、體格檢查項目增加握力、新增情報組及公職資訊技師組,並刪除社會組及修正三等考試部分組別應試科目等。
針對本次修正重點,考選部說明如下:
一、放寬兵役限制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錄取人員得因兵役事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兵役法將法定役期縮短,為維護應考人應試權益,放寬兵役限制。惟保留服志願役者仍須檢附筆試考畢之次日起4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始得報考之規定。
二、體格檢查增訂握力項目
考量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執行情蒐任務時可能置身危險情況,而須合法使用武力執行職務,於體格檢查項目增訂握力項目及合格標準,其標準訂為任一手未達30公斤為不合格。
三、增訂情報組及公職資訊技師組,並刪除社會組
配合國家安全局用人需求,增訂情報組及公職資訊技師組、刪除社會組。公職資訊技師組須領有資訊技師證書及領證後受聘公私立機關(構)2年以上資訊相關工作經驗,始得報考。
四、修正三等考試部分組別應試科目
(一)配合業務需要,修正政經組、國際組及資訊組部分應試專業科目,並增訂情報組及公職資訊技師組應試科目(如附表)。
(二)公職資訊技師組免列考普通科目,筆試僅列考專業科目二科,其中「資訊及網路安全實務」所涉內容廣泛,且為該組之核心專業知能,爰該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占筆試成績60%;「國家安全相關法規」一科考試時間為2小時,占筆試成績40%。
考選部董部長表示,本次修正原擬配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刪除有關「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之規定,惟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8條規定,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第6條及第11條規 定,經公立醫院專業心理醫師診斷後,認受查核人有異常狀況,可能造成其心理、社交上及職業上之功能障礙、或具有高風險、不負責任、具攻擊性、反社會或情緒 不穩之行為模式等情形,應判斷為不通過查核。基於國家安全局勤務特殊性及國家情報工作相關法規規定,爰經院會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予修正。
有關本項考試規則修正條文,俟考試院完成發布程序後,將立即登載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以供各界查詢。
試別 |
職系 |
組別 |
修正應試專業科目 |
原應試專業科目 |
第 |
情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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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組 |
(刪除)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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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組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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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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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三、外國文(◎英文、德文、法文、阿拉伯文、俄文、日文、韓文及西班牙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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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資訊 |
一、資訊及網路安全實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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